第三章 会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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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:会员条件
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肉类(禽蛋)生产、经营、屠宰、加工、冷藏、冷冻、批发、配送、机械制造及其它相关业务,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中型国有、集体、民营、股份制、合资和独资企业、科研、事业、新闻单位、大专院校、地方社团组织,遵守本协会《章程》,积极参加协会工作,经自愿申请和协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。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也是本协会的理事单位。

第八条:会员权利
(一)有权参加协会召开的会议,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
(二)有权参加协会管理,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
(三)有权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,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;
(四)有优先获得协会所掌握的各项信息资料的使用权和协会赠阅的刊物;
(五)有要求协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,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;
(六)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。

第九条:会员义务
(一)遵守协会《章程》,执行协会决议;
(二)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
(三)承担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
(四)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;
(五)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企业生产经营财务资料;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

第十条:会员入会或退会的程序:由企事业单位提出入会申请,填报《会员登记表》,经协会审查批准,即为正式会员,并由协会颁发会员单位证书和理事证书。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单位证书和理事证书,即注销其会员资格。

第十一条:对热心协会工作、成绩显著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,由协会给予表彰、奖励。

第十二条: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协会根据不同情况,提出批评、劝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。
(一)不履行《章程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;
(二)有损害协会声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;
(三)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,无故拖欠会费,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。

第十三条: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团,其会籍自动取消。

第十四条:凡被除名的会员,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。

第四章:组织机构

第十五条:会员大会
(一)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本协会的会员大会即是全体理事会。
(二)会员大会(理事会)的职责是:
1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
2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常务理事;
3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;
4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;
5研究行业有关重大问题;
6决定协会终止事项。
(三)会员大会(理事会)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理事)出席方能召开。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理事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(四)会员大会(理事会)每届任期五年,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,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
第十六条:常务理事会

(一)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理事会)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(理事会)负责。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(理事会)推荐选举产生。

(二)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
1执行会员大会(理事会)决议;
2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行使会员大会(理事会)的职责;
3召开会员大会(理事会)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
4制订协会工作计划,讨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;
5领导所属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开展工作;
6决定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
7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
8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
(三)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(四)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,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。
(五)本协会理事、常务理事均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担任。法人代表如有变动,由新任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接任。

第十七条:协会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与任职期限
(一)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
1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
2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
3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为专职;
4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
5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
6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
(二)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规定年龄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
(三)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(理事会)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理事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十八条: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本会法 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十九条: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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(理事会),常务理事会;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(理事会),常务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;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
(四)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,研究处理协会工作有关重要事项。
第二十条:本协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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
(二)筹办协会召开的会议,组织起草协会有关文件;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开展工作;
(四)提名副秘书长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
(五)提名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及人选,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聘用;
(六)组织建立会员数据库,管理会员入会登记与发证工作;
(七)组织建立行业信息网,定期搜集整理各类行业统计数据;
(八)负责开展对外联络工作;
(九)管理协会财务收支、及文书档案工作;
(十)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
第二十一条: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。并根据工作需要,经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设立独立开展工作的分会、专业委员会、大区办事处,其职责任务,由常务理事会规定。
第二十二条:本协会推举熟悉行业情况,热心协会工作,有一定影响的领导、企业家、专家担任协会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,发挥参谋顾问作用,协助指导搞好协会工作。

第五章 财务管理

第二十三条: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,在银行开设帐户,配备专职会计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
第二十四条:经费来源
(一)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;
(二)有偿服务、出版刊物的合法收入;
(三)政府部门的补贴、有关单位的资助;
(四)利息及其它正当收入。
第二十五条:经费支出
(一)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;
(二)印刷文件、出版刊物、资料、信息的支出;
(三)房租、办公经费、聘任人员的报酬;
(四)按规定缴纳税金;
(五)其它合理开支。
第二十六条:本协会财务由常设办事机构管理,由常务理事会监督使用,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。
第二十七条: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终止活动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
第二十八条:本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
第二十九条:协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,会计人员不得 兼任出纳,必须及时、准确、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,必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。
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条:本章程自会员大会(理事会)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。
第三十一条:本协会终止活动时,须经会员大会(理事会)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清理债权债务,办理终止财务审计,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终止活动。
第三十二条:本章程由中国肉类协会负责解释。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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